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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缠身,国内首家民营航空遭创始人起诉

奥凯航空仍在艰难中求生存。

作为国内首家 民营航空公司,奥凯航空的命运可谓多舛。

股东经过多次变动,从几个创始股东到均瑶,再到大田,再到华电,实际控制人几经波折。

战略进行多次调整,支线起家,再到干支并举,再到客货兼营,可谓一波三折。

更为要命的是,经过如此波折,奥凯航空的官司缠身,恐怕是除了海航之外法律纠纷最多的航空公司。

在奥凯航空众多纠纷中,其中最多的就是劳动纠纷。

但没想到的是,奥凯航空的创始人也将奥凯航空告上法庭。

2004年5月26日,奥凯航空获得民航总局批准成立,并于年首航成功。

其中曾在民航局、新华航空工作过的刘捷音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刘捷音也被称为民营航空第一人。

不过奥凯航空的股东比较多,且实力均不强,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创始人的刘捷音并没有股权。

一家航空公司如果没有实力较强的股东支持,其发展之路必然坎坷。

同样,一个创始人如果没有股权,其话语权必然大打折扣。

巧合的是,奥凯航空和刘捷音都碰上了。

奥凯航空的股东从奥凯交能到均瑶集团,再到大田集团,再到华电集团,已三易其主。

创始人刘捷音历经奥凯航空经营的调整,到与均瑶集团的纷争,再与大田集团的合作,再到退出江湖。

不知不觉间,奥凯航空自成立至今已经有了17个年头了。

奥凯航空仍在艰难中求生存。

作为奥凯航空创始人的刘捷音已日渐淡出人们的视线,随之而来的是奥凯航空高管在频繁更迭。

当刘捷音再次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时,竟然是将自己亲手创立的公司告上法庭。

2021年2月,刘捷音将奥凯航空和华田投资告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奥凯公司支付刘捷音作为2015年度管理团队成员应获得的超额奖励(劳动报酬)1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2万元;

2.判令奥凯公司承担实现本案债权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合计12.9万元;

3.华田公司对奥凯公司的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奥凯公司、华田公司承担。

根据刘捷音的陈述:

2004年,刘捷音到奥凯公司处工作,担任总经理职务。刘捷音在职期间,为奥凯公司管理团队成员之一。

2011年,华田投资收购了奥凯航空的控股权,成为奥凯航空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奥凯公司的经营受华田投资的控制与管理。

王树生担任华田投资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2015年,奥凯航空为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使公司经营工作稳定、顺畅、高效的开展,确保公司年度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公司管理团队成员向被告出具责任状,确保2015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4000万元,如果低于4000万元则管理团队成员只领取本人工资的70%,如果超额完成净利润,则全额开具工资的同时,管理团队获得超额部分30%的年终奖(超额奖)。

经过公司管理团队的共同努力,同时经过华田公司的审计部门(华田投资审计部)审计,确认刘捷音所在团队在2015年完成利润总额为8318.96万元,管理团队获得超额部分4318.96万元的30%(计1295.68万)作为超额奖励,刘捷音所在团队内部根据不同人员的贡献度及工作岗位确定了团队成员超额奖励的分配方案,该方案经报请获得了奥凯航空、华田投资的同意与认可。

根据团队分配方案刘捷音应该获得年度超额奖励100万元,但因当时奥凯公司、华田公司的资金周转问题未能及时兑付,为刘捷音出具《结算单》,承诺:不晚于2016年12月底将超额奖励发放至每位团队成员指定账户。如有拖欠,则从逾期次日起按照集团内部集资利率标准年化15%(当时,华田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号召旗下各级子公司员工内部集资,年化利息15%)计算利息直至欠款付清日止。

同时,若发生纠纷,团队成员因主张此债权产生合理支出,由奥凯航空有限公司承担,该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差旅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

刘捷音在职期间多次要求支付超额奖励及利息,奥凯公司及华田公司均认可上述款项但始终未能支付。

刘捷音无奈提起诉讼。

奥凯航空则认为:

因本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该案件贵院目前不具有审理权。该案需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程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的必经前置程序。刘捷音提交的证据结算单不具备欠条的实质意义即结算单不是工资欠条,不能直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捷音的起诉,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处理。

并裁定:

驳回刘捷音的起诉。

此后,刘捷音再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从案情过程来看,个人更倾向于刘捷音。

既然事先约定好的奖励,为何不给予兑现,难怪创始人也要把亲手创立的公司告上法庭。

只不过,不明白的是刘捷音为何不先申请仲裁。

作为创始人也被迫走上维权之路,真是让人感慨万千。

毕竟绝大多数创始人对亲手创立的公司还是有感情的,尤其在民航业,创建航空公司非常不易,扎身于民航业更为不易。

但即便是创始人,权益也不一定得到保障,何况是其他普通人呢?

(注:本文资料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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